公司简称:苏泊尔 证券代码:00203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10 月
目 录
一、释义......2
二、声明......3
三、基本假设......4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5
(一)本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5
(二)本计划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5(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6
(四)本计划的授予情况......6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7
(六)结论性意见......7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8
(一)备查文件......8
(二)咨询方式......8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苏泊尔、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
励的其他员工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
日
有效期 指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
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
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
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2023 年 8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苏泊尔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 9月 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实。
2、2023年 10月 14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
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 10月 20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计划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获授股票期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苏泊尔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浙
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不存在差异。
(四)本计划的授予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确定为 2023年 10月 26日;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6.49元/股;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 53 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107.50 万份;公司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号 数量(份) 数的比例
1 张国华 总经理 96,000 8.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