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公司需要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1.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浙上市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浙上市
[2000]24 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的 [2000]24 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批复》的批准,由浙江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由 复》的批准,由浙江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由法
法人股东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丹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及自然 人股东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丹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及自然人
人股东苏增福、苏显泽、黄墩清、黄显情、苏艳、曾林福、廖亮等 股东苏增福、苏显泽、黄墩清、黄显情、苏艳、曾林福、廖亮等 9
9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取得营业执照。 得营业执照。
2. 第三条 公司于2004年7月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 万股,全部为公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 万股,全部为公司向
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04 年 8 月 17 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在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商务部商资批[2007]649 号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245 经商务部商资批[2007]649 号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245
号批准,公司对外国投资者 SEB INTERNATIONLE S.A.S 定向发行以 号批准,公司对外国投资者 SEB INTERNATIONLE S.A.S 定向发行以
人民币认购的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商务部于【2008】年【4】人民币认购的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商务部于 2008 年 4 月 23
月【23】日向公司核发了【2008】0101 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日向公司核发了商外资资审字[2008]0101 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公司于【2008】年【】月【】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 书》,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2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
理了变更登记,取得了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 股 更登记,取得了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 股并购 25%
并购 25%或以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以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317604 邮政编码:317604
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8,678,476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8,654,476 元
5.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6. -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
8.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808,678,476 股,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808,654,476 股,公司成
成立时发起人股份为 6000 万股。 立时发起人股份为 6000 万股,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 2000
年 7 月 31 日。
9.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08,678,476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08,654,476 股。
1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11.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监事的报 酬事项;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12.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