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1 证券简称:巨轮智能 公告编号:2023-030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 年 8 月 21 日下午 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区 5 号路中段巨轮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视听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潮忠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4,166,5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3749%。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9,530,3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64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36,245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2108%;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及董事、监
事、高管以外的股东)共4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213,906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60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补选谢创鸿先生、吴友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薪
酬的议案》;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及确定
其薪酬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其中第(一)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上
述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议案 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表决
序号 名称 股份总数比例(%) 结果
1.00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谢创鸿先生
1.01 为公司第八届董 291,708,421 99.1644 通过
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吴友武先生
1.02 为公司第八届董 291,779,719 99.1886 通过
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序号 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 (%)
《关于
补选第
八届董
2.00 事会非 293,004,154 99.6048 1,151,900 0.3916 10,500 0.0036 通过
独立董
事候选
人薪酬
的议案》
关于补
选第八
届监事
会股东
3.00 代表监 293,004,154 99.6048 1,151,900 0.3916 10,500 0.0036 通过
事及确
定其薪
酬的议
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第 1、2 属
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投票情况
如下:
议案 议案 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表决
序号 名称 股份总数比例(%) 结果
1.00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谢创鸿先
1.01 生为公司第八 10,755,773 81.3974 通过
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选举吴友武先
1.02 生为公司第八 10,827,071 81.9369 通过
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序号 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 (%)
《关于
补选第
八届董
2.00 事会非 12,051,506 91.2032 1,151,900 8.7173 10,500 0.0795 通过
独立董
事候选
人薪酬
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勇彬、刘格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