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TC
合同编号: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2017YCXTJ第30039号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
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
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
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
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 托 合 同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 5月
GFTC
信托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E-mail:
信托资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本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受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斌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4楼
邮政编码:510045
联系人:
联系电话:020-83063129
传 真:020-83063154
鉴于: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是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集合资金信托,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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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机构,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指本《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
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1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根据信托计划和本合同设立的“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1号集合资金
信托”。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
申明书》。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的统称,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1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共同签订的《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备忘录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 第3页共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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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指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主体。
受托人或粤财信托:指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保管银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证券经纪商: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且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
信托资金总额: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
信托财产:指委托人在本信托设立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该项信托资金而取得的财产;因前述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财产的集合为信托财产。
信托单位/份额: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单位。本信托成立时每个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1元。
信托费用/信托事务管理费用:指信托计划运作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收取的保管费、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
信托收入: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报酬、信托事务管理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对第三人的负债等后的剩余部分。
信托收益: 指信托利益与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信托净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资金和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报酬、信托事务管理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对第三人的负债等后的剩余部分。
保障基金: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由保障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的、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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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1号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1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其他文件。
信托费用核算日/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及信
托计划终止日。
日/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锁定期:指证监会2014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本信托计划
锁定期大于12个月,同时锁定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以自身名义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资金交付完成之日起视为保管账户。
□委托人代表:全体委托人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号
码: )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代表
全权负责本信托计划相关投资事宜。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投资建议所采取的投资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建议:指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等要素的书面投资建议文件,或者由委托人代表通过受托人指定的系统传送至受托人的电子投资建议文件。
其他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达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本合同条款标题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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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本信托计划,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加以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聘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证券经纪商并与之签订《PB系统服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等。委托人对上述协议、文件等所有内容完全知悉并认可,认可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进行签署,因受托人签署及履行上述协议、文件、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对本信托计划及委托人产生的损失、风险及不利后果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同时,受托人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委托人交付的部分信托资金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对于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事项,受托人需得到全体委托人书面文件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本信托成立时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
第四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用途以及管理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5.1 委托人承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