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0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20-026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 19 号公司一楼讲学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蕴韶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4 人,代表股份数量 280,263,4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1466%。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量277,804,8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8383%。具体如下:
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代表:卢凯旋先生,代表公司股份 132,609,088股
股东广州生物工程中心代表:吴翠玲女士,代表公司股份 119,611,880 股
股东领航投资澳洲有限公司代表:张斌先生,代表公司股份 387,420 股
股东:杨美根先生,代表公司股份 15,000 股
股东、公司董事:周新宇先生,代表公司股份 10,702,117 股
股东、公司董事:何蕴韶先生,代表公司股份 14,479,379 股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8 人,代表股份数量 2,458,5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08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0 人,代表股份数量 2,860,9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0,107,4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4%;反对 155,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3%;弃权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二)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0,106,7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1%;反对 155,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6%;弃权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三)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107,4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4%;反对 155,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3%;弃权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四)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069,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7%;反对 193,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9%;弃权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6,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144%;反对 193,23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42%;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5%。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
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80,107,4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4%;反对 155,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3%;弃权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107,4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4%;反对 155,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3%;弃权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5,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496%;反对 155,03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189%;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305,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6%;反对 163,5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5%;弃权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93,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616%;反对 163,53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16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何蕴韶先生、周新宇先生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2020 年财务预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098,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 163,5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4%;弃权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127,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48%;反对 1,134,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8%;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5,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3090%;反对 1,134,63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595%;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5%。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吕德勇、陈凌、苏文荣、胡志勇、徐爱民 2019 年度述职报告。吕德勇先生代表五位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详尽汇报了各自在 2019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的情况。《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 2020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先生、杜旭豪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