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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电气: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5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4日10: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9年5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9年5月23日15:00至2019年5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3558弄人济酒店五楼怡顺园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董增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5人,代表股份229,881,683股,占上市公司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228,620,1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773%。

  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1,261,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59%。

  4、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2,053,8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92,3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1,261,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59%。
  5、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朱玉旭先生针对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时,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889,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5%;反对9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1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1,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998%;反对99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295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889,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5%;反对99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1,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998%;反对99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3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804,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5%;反对99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15%;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612%;反对99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3002%;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86%。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2,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7747%;反对1,0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2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889,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5%;反对99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1,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998%;反对99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3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889,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5%;反对9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1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1,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998%;反对991,900股,占出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常州思源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902,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0%;反对97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3133%;反对9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68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055,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4%;反对8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531%;反对8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055,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4%;反对806,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6%;弃权20,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531%;反对806,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2459%;弃权20,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11%。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055,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4%;反对806,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6%;弃权20,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531%;反对806,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2459%;弃权20,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11%。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张新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到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