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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分众传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04-29

分众传媒:分众传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应作出
承诺,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后续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在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
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
告前,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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