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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分众传媒: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27          证券简称:分众传媒          公告编号:2023-030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订: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4,442,199,726 元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4,442,199,726 元
人民币。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导致注册资  人民币。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变  本总额变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变更。因此变更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也须  更。因此变更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也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说明由董事会具体办理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
变更登记、验资等手续。                      理变更登记、验资等手续。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  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有关的权利主张。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即总裁)和其他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  删除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本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本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本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本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额参加本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其他权利。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公司应当依法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
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  删除
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
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1%以上股份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讼。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
  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不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
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
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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