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6 证券简称:山东威达 公告编号:2022-030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43 号)核准,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 17,500,165 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8,901,498.20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3,86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5,041,498.20 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1XAAA40586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
用于如下项目: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扩增智能新能源储能电源自动化组装车间 18,996.87 14,890.66
新能源储能电源研发中心 1,099.49 999.49
合 计 20,096.36 15,890.15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拜骋电器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上海拜骋电器有限公司“扩增智能新能源储能电源自动化组装车间”、“新能源储能电源研发中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上海拜骋电器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310069079013005143606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上海拜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10069079013005143606,截止 2022 年 2 月 18 日乙方营业终了,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500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扩增智能新能源储能电源自动化组装车间项目、新能源储能电源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 1 可根据甲方 2 实际营运资金需求,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划至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乙方不承担任何资金用途审查义务,资金用途也不属于乙方的监管范围。
2、甲方 1、甲方 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甲方 1、甲方 2 应当保证专项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并保证向丙方提供的
划付依据文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遗漏和误导。
甲方 1、甲方 2 及丙方承诺并保证其遵守法律法规,不借助专项账户进行洗钱、恐怖融
资、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 1、甲方 2 及丙方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4、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解明、朱垚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姓名、合法身份证件编号、联系方式等信息。乙方获得书面更换通知后,原保荐代表人的相关权利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2 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2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本协议项下任何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