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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达: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8


证券代码:002026                证券简称:山东威达            公告编号:2019-004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1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17年1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12月22日为授予日,授予226名激励对象1,473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8年7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依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意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03元/份调整为8.97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年1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职务变动及个人或所在子公司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原226人调整为194人,股票期权数量由原1,473万份调整为1,242.22万份,共注销230.78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情况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前,原226名激励对象发生如下调整事项:

    1、共有3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职务变动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76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原226人调整为194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1,473万份调整为1,297万份;

    2、共有43名激励对象因所在单位未实现2017年度业绩指标,其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53.10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3、共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本次可行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额度的80%,剩余20%的行权额度共计1.68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经过上述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原226人调整为194人,股票期权数量由原1,473万份调整为1,242.22万份,共注销230.78万份。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在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此次调整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

  六、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