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易购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苏宁易购
股票代码:0020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江苏新新零售创新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 99 号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 99 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 年 6 月 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苏宁易购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公司/苏宁易购/上市公司 指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指 江苏新新零售创新基金(有限合伙)
转让方/苏宁电器集团 指 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新新零售创新基金(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 99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杨青峰)
注册资本:350001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265LU365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1 年 5 月 28 日
合伙期限:2021 年 5 月 28 日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
合伙人: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 99 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
长期居住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别
地 的永久居留权
杨青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国 男 南京市 否
峰 委派代表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用于为苏宁电器集团提供流动性支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的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 5.2 亿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5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2 亿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59%。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
有股份 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亿 占总股 股数(亿 占总股本
股) 本比例 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
0 0 5.2 5.59%
份
江苏新新零售创新 其中:无限售
0 0 5.2 5.59%
基金(有限合伙) 条件股份
有 限 售
- - - -
条件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宁易购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股份转让协议及回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1 年 6 月 2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苏宁电器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江苏新新零售创新基金(有限合伙)
2、标的股份
(1)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系指甲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乙方转让的其持有苏宁易购 5.2 亿股股份。
(2)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转让价格、支付方式
(1)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6.12 元/股(人民币元,下同),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 90%。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 3,182,400,000 元(大写:叁拾壹亿捌仟贰佰肆拾万元),由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3)甲方和乙方在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后,立即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完成之日为“交割日”)。
(4)在以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1)标的股份已全部过户登记在乙方名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2)甲方股东张近东与乙方签署股份回购协议;
3)甲方股东张近东将其本人截至协议签署日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限售流通股,转托管至其在指定券商开立的经乙方认可的专用账户;
4)甲方股东张近东以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 10 亿股限售流通股,为其履行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且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毕。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比例等作相应调整。
4、股份转让价款用途
指定用于为甲方提供流动性支持,确保其使用符合约定的资金用途。
5、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回购协议
2021 年 6 月 2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张近东签署《回购协议》,协议的主
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被回购方):江苏新新零售创新基金(有限合伙)
乙方(回购方):张近东
2、标的股份
(1)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系指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其从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受让的上市公司 5.2 亿股股份。
(2)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回购价格、支付方式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不低 3,182,400,000 元(大写:叁拾壹亿捌仟贰佰肆拾万元)以及基准收益(按年化单利 3.85%,自甲方向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实际付款之日止)之和,且每股股份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 90%。
(2)乙方应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在乙方向甲方
指定账户付清上述回购价款后,甲方和乙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完成之日为“交割日”)。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回购价款不变的原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比例等作相应调整。
(4)基于届时的监管规则或自律规则,乙方届时回购标的股份的价款如低于前述回购价格 3,182,400,000 元(大写:叁拾壹亿捌仟贰佰肆拾万元)以及基准收益之和,则差额部分由乙方在支付回购价款时一并向甲方予以补足;如高于前述回购价格 3,182,400,000 元(大写:叁拾壹亿捌仟贰佰肆拾万元)以及基准收益之和,则差额部分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5)乙方可以指定第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由乙方承担因第三方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但乙方指定第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且不得影响甲方基于本协议享有的任何权利。
4、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未全额支付回购价款之前,发生本协议约定的特定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前回购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所有股份。
5、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五、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股份协议转让合同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