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2-005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2 月 25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11.63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2.55 元/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海
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 1,593.08 万份,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5,679.10 万股的 2.11%。其中首次授予 1,281.45 万
份,占授予总量的 80.4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9%,预留授予 311.63 万份,占授予总量的 19.56%,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 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例
份)
万涛 董事 28.00 1.76% 0.04%
辛豪 董事 35.25 2.21% 0.05%
张培平 副总经理 15.55 0.98% 0.02%
赵小东 副总经理 16.25 1.02% 0.02%
汤继顺 副总经理 34.10 2.14% 0.05%
刘东智 副总经理 20.25 1.27% 0.03%
张龙勇 董秘 15.00 0.94% 0.02%
邓珍容 财务总监 15.25 0.96% 0.02%
核心骨干(184 人) 1,073.75 67.40% 1.42%
其他员工(77 人) 28.05 1.76% 0.04%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1281.45 80.44% 1.69%
预留部分 311.63 19.56% 0.42%
合计 1,593.08 100.00% 2.11%
注:(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预留股票期权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3)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二期行
权。
(5)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 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期 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 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期 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