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向激励对象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原则相符,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及本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11.63 万份。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