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满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81.45 万份股票期权。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