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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1-07-13

海特高新: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1-042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一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 1,593.08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5,679.10 万股的 2.11%。其中首次授予 1,281.45万份,占授予总量的 80.44%,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9%,预留授予 311.63 万份,占授予总量的 19.56%,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0.4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本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不超过 275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

  七、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回购股票平均价 12.55 元/份。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计划。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3
 一、释义...... 7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五、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六、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3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6
 八、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及行权条件...... 17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十、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5
 十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7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0
 十三、附则...... 33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特高新、本公司、公司、 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本计划                      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计划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
                            工

授予日                指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
                            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
                            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
                            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75 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本计划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劳务关系。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应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且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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