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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专项制度(2023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8-17

科华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专项制度(2023年8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专项
                        制度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
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公告
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减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向公司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将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
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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