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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科华生物: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3-041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 1189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马志超先生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19人,代表股份数合计为 122,695,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5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97,671,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99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9 人,代表股份 25,023,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16人,代表股份数合计为26,685,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62,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2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9 人,代表股份 25,023,5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6%。

  3、公司全体董事共 7 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 6 人,独立董事夏雪女士因
个人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已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请假文件;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赵振兴律师、张春燕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2,195,8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428%;反对 9,161,6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70%;弃权 1,337,6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86,5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560%;反对 9,161,6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315%;弃权 1,337,6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25%。


  2、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2,283,2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140%;反对 9,110,3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52%;弃权 1,301,5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73,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835%;反对 9,110,3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393%;弃权 1,301,5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2%。

  3、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2,691,4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467%;反对 9,746,28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35%;弃权 25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82,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132%;反对 9,746,2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23%;弃权 25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6%。
  4、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12,577,3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37%;反对 8,808,3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1791%;弃权 1,309,4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68,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856%;反对 8,808,3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076%;弃权 1,309,4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68%。


  5、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3,260,2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103%;反对 9,183,7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50%;弃权 25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50,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445%;反对 9,183,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142%;弃权 25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786,8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245%;反对 9,585,58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25%;弃权 32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777,5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707%;反对 9,585,5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201%;弃权 32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3%。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和董事长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处理天隆公司股权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848,13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091 %;反对 20,024,4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205%;弃权 822,6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38,8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799%;反对 20,024,4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375%;弃权 822,6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振兴律师、张春燕律师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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