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1-091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10 月 12 日,本公司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和(2021)陕 0112 行保 1 号之一《民事裁
定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针对本公司不服(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陕 0112 行保 1 号《民事裁定书》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情况
(一)(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年才
被申请人:李明
被申请人:苗保刚
被申请人: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作出(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本公司不服相关裁定,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系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复议申请
人提出变更冻结股权份额及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而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冻结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保全标的,其主张不成立。另因保全的股权所在地在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对本案保全享有管辖权,并有权对复议申请人名下的含异地银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故本院所作出的(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2021)陕 0112 行保 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年才
被申请人:李明
被申请人:苗保刚
被申请人: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作出(2021)陕 0112 行保 1 号
保全民事裁定(裁定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收
到民事裁定书及提出复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本公司不服相关裁定,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为保全系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超裁行为及损害其合法权益,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支持。故本院所作出的(2021)陕 0112 行保 1 号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上述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司认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该等裁定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公司将继续通过一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提出主张,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保全情况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公司财产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1.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数额:3,845.24 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自:2021 年 7 月 12 日
冻结期限至:2024 年 7 月 11 日
2.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数额:259.767373 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自:2021 年 7 月 13 日
冻结期限至:2024 年 7 月 12 日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交通银行:资金账号:3100***************49,账户余额:23,307,577.39元。浦发银行:资金账号:9815***********32,账户余额:347.56 元;募集资金账号:9830**************37,账户余额:111,318,285.97 元;资金账号:
9830**************42 , 账 户 余 额 : 27,000,000.00 元 ; 资 金 账 号 :
9830**************32 , 账 户 余 额: 27.40 元 。 招商 银 行 : 资金 账 号 :
1219*********04,账户余额:775.71 元。
三、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本次民事裁定暂时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及收支造成重大影响。
2.针对本次民事裁定所涉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 S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
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
仲裁案(以下简称“本次仲裁案”),本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向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并获受理(主要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8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进展暨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本公司将积极做好各项仲裁准备工作。
3.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仲裁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以仲裁裁决或者调解、和解结果为准,目前尚无法判断。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案,并将依法及时披露本次仲裁案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2.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 0112 行保 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