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8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0 号)的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7,567,56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40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5.8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495,040,026.3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汇入
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359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和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与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截至2021年8月23 募集资金用途
日专户余额(元)
浙江京新药业 中国民生银行 633248766 220,000,000.00 年产50亿粒固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体制剂数字化
绍兴嵊州支行 车间建设项目
年产30亿粒固
633248740 275,358,486.37 体制剂产能提
升项目
合计 495,358,486.37
注 1: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资金合计数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系因为本次发行的部分发行费用尚未完成支付;
注 2: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的上级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朱翔坚 、_汪颖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5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且甲方、丙方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