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证券代码:002020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药业”或“公司”)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京新药业A 股普通股股票。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25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1 人,具体参与人数由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个人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公司的业绩奖励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
6、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2,700.00 万元,其中公司业绩奖励资金不超过 1,400.00 万元(缴纳个税后的金额),员工参与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数为不超过 2,700.00万份,最终认购份额以实际缴款金额为准。
7、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已回购股份的价格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10.84 元/股。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量约为 249.08 万股,涉及的股票总数量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 70,550.7776 万股的 0.35%,具体股票总数量以员工届时实际认购额度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股票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8.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本员工持股计划长期存续,自公司公告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24 个月,其中法定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法定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买卖股票。
9、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
10、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1、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2、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3、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14、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2
目录 ...... 4
释义 ...... 6
第一章 总则 ...... 7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8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认购价格 ...... 9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分配情况 ...... 12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13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14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15
第八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17
第九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19
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处置预案 ...... 20
第十一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21
第十二章 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21
第十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 24
第十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 ...... 25
释义
本员工持股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京新药业、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股票 指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
—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合计数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一章 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长期服务原则
鼓励核心人才长期留存、长期服务,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实现公司核心人才和业绩经营的长期稳定。
(五)利益捆绑原则
确保员工和公司的利益实现紧密捆绑、高度一致。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公司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人员,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三)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25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1 人,具体参与人数由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员工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所有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均需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
认购价格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公司业绩奖励配套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700.00 万元,其中公司业绩奖励资金不超过 1,400.00万元(缴纳个税后的金额)。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股份。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8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预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
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