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19-077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1名离职员工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进行注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9年04月0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核心管理人员、核心研发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核心骨干等人员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400万股,授予人数217人,授予价格6.7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2019 年 04 月 04 日至 2019 年 04 月 13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发布
了《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未有针对公示
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具体详见公司 2019 年 4 月 19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19-030)。
3、2019年04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4月25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33)。
4、2019年0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5月9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授予价格由6.76元/股调整为6.66元/股。同时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5月22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登载
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5、2019 年 6 月,公司完成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
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缴款验资过程中,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涉及股份数 7.0 万股,公司最终向 212 名首次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
2,393.00 万股,授予价格 6.66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 年 6 月 19
日,具体详见公司 2019 年 6 月 18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6、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5 名离职员工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 1 人因退休离任并申请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
进行注销。具体详见公司 2019 年 10 月 25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三条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未重新签订,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个人所得税。”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颖霆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0.00万股,占回购前已实际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2,393.00万股的7.52%,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123,090.46万
股的0.15%。
2、回购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三条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6.66元/股,回购款共计人民币1,198.80万元。
3、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在上次回购的基础上
减少至1,228,764,577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注销前 回购注销后
股份性质 本次减少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20,487,230.00 34.17% 1,800,000 418,687,230.00 34.07%
股权激励限售股 23,590,000.00 1.92% 1,800,000 21,790,000.00 1.77%
高管锁定股 396,897,230.00 32.25% 0 396,897,230.00 32.3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10,077,347.00 65.83% 0 810,077,347.00 65.93%
三、总股本 1,230,564,577.00 100.00% 1,800,000 1,228,764,577.00 100.00%
本次回购注销后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原激励对象张颖霆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
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其激励
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80.00万股,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66元/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198.80万元。
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由于原激励对象张颖霆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股权激励计划》 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尚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