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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5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18-063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议案一《公司2018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下午14:00起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临安锦城街道琴山50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先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4,491,3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550%。

    1、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4,196,4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30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4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5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6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94,9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7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及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24,462,809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15,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1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266,4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35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26%;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2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21,456,30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3%;反对3,021,70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1%;弃权13,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879%;反对3,021,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7084%;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37%。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张丛俊、史山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