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二)要约方式; 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议
权限和程序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 1/3 时; 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 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
点。 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为出席。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券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公告日。 但包括公告日。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所列的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
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
通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 ……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或其他方式投当日上午 9:15 分,结束时间为现场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分红政策变更或调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本公司股份;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权,每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权的股份总数。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