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17 证券简称:东信和平 公告编号:2018-2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五项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20日14:30开始在珠海市南屏屏工中
路8号公司603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年4月19日至4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
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15:00至2018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忠国先生因公无法出席并主持此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张晓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56,638,7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22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6,623,2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22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156,623,25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
反对15,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156,623,25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
反对15,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156,623,25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
反对15,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表决,同意156,623,25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
反对15,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表决,同意156,623,25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
反对15,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5,5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7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