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证券简称:东信和平 证券代码:002017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摘要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东信和平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
2.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41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
3.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东信和平A股普通股股票,
首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00元/股。
4.首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87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
5.首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包括2年锁定期和3年解锁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东信和平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第一个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1/3
解锁期 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 1/3
解锁期 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 1/3
解锁期 个交易日当日止
6.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1)授予时点上一年度净资
产收益率不低于5%,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和上一年度业绩水平,同时不低
于当年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授予时点上一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
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公司前三年平均水平及当年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
水平;(3)授予时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
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净资产的行
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以及下一年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7.依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为:
解锁期 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 ? 可解锁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
解锁期 平;
? 可解锁日前一年度较草案公告前一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
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 可解锁日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第二个 ? 可解锁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
解锁期 平;
? 可解锁日前一年度较草案公告前一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不低
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 可解锁日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第三个 ? 可解锁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
解锁期 平;
? 可解锁日前一年度较草案公告前一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不
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 可解锁日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注:上表中“可解锁日”是指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分别满24
个月、36个月、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东信和平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
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净资产的行
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以及下一年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8.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9.本激励计划须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备案,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备案,以及
东信和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0.东信和平承诺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
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