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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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东信和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
方案(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草案)进行了
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草案)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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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公司董事会11名董事中的1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
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静 杨义先 杨雄 张琪 郁方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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