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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3

协鑫能科: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60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2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22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至2024年7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5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8,615,13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044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9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79,617,44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9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8,997,68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3%。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997,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8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8,997,68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378,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8%;反对 1,122,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1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761,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68%;反对 1,122,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907%;弃权 1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朱战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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