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3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议案8《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未获得表决通过。鉴于拟续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期相关事项尚待公司进一步核实,基于谨慎性原则,该议案未获得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6日(周四)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至2024年5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830,445,93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1.15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23,189,15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0.71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7,256,7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470%。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50,828,49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13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3,571,71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68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7,256,7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447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以现场及视频连线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113,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96,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66%;反对
28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40%;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113,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0%;反对
28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96,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66%;反对
28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40%;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830,184,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6%;反对
2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4%;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67,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63%;反对
2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3%;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235,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6%;反对
2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617,8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57%;反对
2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184,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6%;反对
2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4%;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67,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63%;反对
2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3%;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4,184,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61%;反对
6,260,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3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67,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822%;反对
6,260,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8,244,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49%;反对
2,201,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626,6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681%;反对
2,201,8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未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4,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99%;反对
823,420,8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41%;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4,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218%;反对
43,803,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789%;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未过半数,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