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11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 1%暨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85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9日、2022年12月3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7)、《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139)。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20.85元/股调整为20.66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3年6月2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8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16,673,86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3%,最高成交价格为13.00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9.8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89,573,402.76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及调整后的价格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既定的回购方案。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2023年1月6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22年12月29日-12月30日,2023年1月3日-1月5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85,043,127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21,260,781股)。
(三)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公司目前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