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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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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1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 000091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 的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 办理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与本次募集资金 专户相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将用于存放云平台开发、 商用车换电设备开发平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由中国银行老城开发区 支行变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 理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变更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与本次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变更的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子公司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拟存储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人民币元)

协鑫电港云  中国工商银行股                                      用于云平台开
科技(海    份有限公司海口  2201077009100070588  100,000,000.00  发、商用车换电
南)有限公  国贸支行                                            设备开发平台募
司                                                              投项目

    有关说明: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20,000万元通过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实施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的子公司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缴出资并向相关实施主体提供借款。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丙方各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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