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02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大华会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大华会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进度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提议续聘大华会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64 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 人
2020 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 万元
2020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 万元
2020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 万元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
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2 次;54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
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25 次、自律监
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马建萍,1997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 年 7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 1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 年 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1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连隆棣,2016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 年 5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 年 4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 年 1 月开始为本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李海成,2002 年 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00 年 1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2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168 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 12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40 万元),系按照本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 120 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 48 万元。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国内最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备证券从业相关资质,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办公司2022 年度审计业务,该事项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