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1-050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29日(周四)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4月29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9:15至2021年4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038,135,69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6.75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69,617,4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4.29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68,518,2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4601%。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12,403,53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31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12,403,5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311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081,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112,349,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081,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349,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081,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349,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133,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401,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081,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349,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024,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3%;反对
11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292,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2%;反对
1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081,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349,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028,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296,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5%;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024,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3%;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292,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2%;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5%;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133,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401,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刘璐律师、李青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