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5-004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4年11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霞客环保”)的重整申请。2014年11月20日,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号《决定书》,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8)
霞客环保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5年1月16日下午1: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无锡中院主持,本案合议庭成员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会议,管理人组成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会代表、职工代表以及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代表列席会议。现将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第一项:由无锡中院介绍霞客环保重整案的立案和审理情况;
第二项:听取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审查的说明,并由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第三项: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四项:听取管理人关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职权、议事规则的提议,并由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五项:听取管理人关于破产管理阶段性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由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
第六项:听取审计机构关于霞客环保审计情况的说明,并由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
第七项:听取评估机构关于霞客环保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情况的说明,并由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
第八项:听取管理人关于霞客环保财产管理方案的提议,并由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1、本次债权人会议,无锡中院指定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担任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主席。
2、本次债权人会议对《关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职权、议事规则的提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为47个,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人42个,表决权额1,110,673,222.88元。同意决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43个,占到会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91.49%,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同意决议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929,236,598.41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3.66%,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同意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江阴市徐霞客人达电机维修厂及企业职工代表奚永新担任。
3、本次债权人会议对《财产管理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48个,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人43个,表决权额1,110,678,370.88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99%,;霞客环保同意决议的债权人人数40个,占到会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83.33%,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同意决议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897,293,904.1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0.79%,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和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5、截止2014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8,678,011.9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4,935,835.84元。公司2014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为:业绩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500万元至-79,500万元。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