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〇年 六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新股份”)《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2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4、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3,616,724 股的 2.064%。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5、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44 元/股。
6、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7、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8、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业绩考核目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第一个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以 2019 年净利润值为基
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30% 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不低于 13.0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第二个 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以 2019 年净利润值为基
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30% 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不低于 27.69%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以 2019 年净利润值为基
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三个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40% 不 低 于 44.29% 或
解除限售期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
日当日止 度实现的净利润总额不低
于 10.36 亿元
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9、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4、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1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16、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基于对未来经营环境的预期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起到的激励效果而进行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4
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6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9
第十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31
第十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 32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永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新股份
本计划、本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激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协议书》 予协议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人员利益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1)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坚持短期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相结合原则;
(3)坚持公司目标和个人绩效相结合原则;
(4)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