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9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2年10月21日,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2年12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3、2012年12月21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4、2012年12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已成就,确定以2012年12月31日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5、2013年1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股权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期权授予236名激励对象1,840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行权价格为9.33元/股。预留的40万份股票期权未登记。
6、2013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10派3元)实施完毕,《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行权价格调整为9.03元/股。
7、2014年1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及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关于取消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已授予236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共计552万份股票期权;取消5名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1,397,200份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取消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40万份股票期权。
注销完成后,《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148.28万份。
8、2014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10派3元)实施完毕,《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行权价格调整为8.73元/股。
9、2015年2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同意注销已授予231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共计492.12万份股票期权。
注销完成后,《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656.16万份。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由、方法和结果
(一)调整事由
1、根据《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中“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2015年3月1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5年4月15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25,758,4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详见2015年4月9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二)派息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且P>1。
(三)调整结果
此次调整后,《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仍为656.16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8.43元/股。
三、审批程序
1、根据《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中“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2012年12月21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3、2015年4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黄山永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黄山永新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