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1.1 为维护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 1.1 为维护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1.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1.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经 浙 江省 人 民政 府 以 浙 证委 公司 经 浙 江省 人 民政 府 以 浙 证委
[1997]156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1997]156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 3300001001398。 执照,营业执照号 913300007047850454。
1.13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3.2.3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公司债券;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需。
3.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3.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4.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三)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 4.2.2 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批准第 4.2.2 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超过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4.2.2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之二以上通过。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之二以上通过。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3.4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4.3.4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