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1.5 公司住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镇凯恩路 1.5 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
1008 号 道凯恩路 1008 号
1.12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 1.12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对公司章程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3.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定的减持要求。
3.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3.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1.9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4.1.9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 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 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 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
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国务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 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 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投资者购买、控制本公司股份,未按上述规 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定履行披露、报告义务,或相关信息披露不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其他未与公司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董事会沟通一致的收购行为,为恶意收购。 共同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该等股东依法享有相关股东权利,且应遵守 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投资者购买、控制本公司股份,未按上述规
定履行披露、报告义务,或相关信息披露不
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其他未与公司
董事会沟通一致的收购行为,为恶意收购。
该等股东依法享有相关股东权利,且应遵守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4.2.2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4.2.2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得对外提供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通过: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任何担保;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任何担保;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对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过五千万元;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上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述第(二)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实际控 之二以上通过。
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上通过;上述第(一)、(三)、(四)项所述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担保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 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供担保的,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4.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名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4.2.5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 4.2.5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
省遂昌县妙高镇凯恩路 1008 号,或者公司 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 1008 号,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 或者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司还将依法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式召开。公司还将依法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