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20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部
分治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056,626,982 元。 1,065,436,182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2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 1,056,626,982 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 1,065,436,182 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
股 A 股 1,056,626,982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股 A 股 1,065,436,182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4 (十三)股东大会有权对下述事项作出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决议: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 30%的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项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5 书面反馈意见。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首届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发起人股东以提 首届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发起人股东以
案方式提出,经董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 提案方式提出,经董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
会表决;首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 大会表决;首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公司发起人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出,经监事会 由公司发起人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出,经监事
6 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其余董事候选 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其余董事候
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经董 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经
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其余非职 董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其余非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以提案
提出,经监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出,经监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
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 表决。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一
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届董事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出,经董事会决议后,提 股份的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出,经董事会决议
请股东大会表决;新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新一届监事会非职
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或单独或者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或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提案方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式提出,经监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 以提案方式提出,经监事会决议后,提请股
决。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
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名及以上的非独立董事、监事或两名以上独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立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
7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 人。 成,设董事长 1 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8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召集人,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