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0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权日:2024年1月24日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4年2月27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880.92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61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367人
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
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二)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
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
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 年 1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1 月 24 日,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74 人调整
为 36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97.80 万股调整为 880.92 万股;本激励计
划项下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2 人调整为 41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507.00 万份调整为 499.00 万份。监事会对授予日/授权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上的《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4 年 1 月 24 日
(二)授予数量:880.92 万股
(三)授予登记人数:367 人
(四)授予价格:6.61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票总数比例 额比例
李建军 董事、总裁 25.00 2.84% 0.02%
冯忠波 副总裁 22.00 2.50% 0.02%
童太峰 副总裁 20.00 2.27% 0.02%
王炎峰 副总裁 20.00 2.27% 0.02%
章周虎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 18.00 2.04% 0.02%
秘书
徐燕高 财务负责人 16.00 1.82% 0.0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 759.92 86.26% 0.72%
心技术(业务)人员(共 361 人)
合计 880.92 100.00% 0.83%
注 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注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120 个月。
2、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3、限售期
激励对象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