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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5

盾安环境: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0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2、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2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
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
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4、2023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及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 年 1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4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4 年 1 月 24 日,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74 人调整为 36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97.80 万股调整为 880.92 万股;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2 人调整为 41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07.00 万份调整为 499.00 万份。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上的《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
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人数由 374 人调整为 36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97.80 万股调整为
880.92 万股;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2 人调整为 41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507.00 万份调整为 499.00 万份。列入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调整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做出相应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监事会同意将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74 人调
整为 36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97.80 万股调整为 880.92 万股;授予股
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2 人调整为 41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507.00 万
份调整为 499.00 万份。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为:

    1、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及《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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