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9,414,802股,新增股份于2023
年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登记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同时根据《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企业上市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企业上市工
工作领导小组颁发《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
作领导小组颁发《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盾
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1 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
上市[2001]99 号)批准,以原浙江盾安三尚 (浙上市[2001]99 号)批准,以原浙江盾安
三尚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
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浙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营业执照。
91330000704512063Y。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917,212,180.00元。 1,056,626,982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 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 的规定,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
3 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 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
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 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
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 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
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公司健康发 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
展。 进文化,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制冷通用设备、家用电力器具部件、
围为:制冷通用设备、家用电力器具部件、
金属材料的制造、采购、销售和服务,暖通
金属材料的制造、销售和服务,暖通空调工
空调工程的设计、技术咨询及系统工程安
程的设计、技术咨询及系统工程安装;机械
装;机械工程、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的技
工程、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的技术研发与
术研发与技术咨询;机器设备及自有房屋租
4 技术咨询;机器设备及自有房屋租赁;实业
赁;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经营进出口
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依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917,212,180 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056,626,982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
5 通股A股1,056,626,982股,无其他种类股
A 股 917,212,180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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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7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持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