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1-04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事业合伙人计划购买完成暨控股股东的一致行
动人增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事业合伙人计划相关议案,
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2020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
告。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股票购买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2021
年 2 月 20 日、2021 年 3 月 20 日、2021 年 4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
相关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诸暨市薪原智勇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薪原智勇”,为公司实施《事业合伙人计划》的持股平台)《关于事业合伙人计划购买标的股份情况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业合伙人计划购买完成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标的股份购买期限已届满,最后一
笔标的股份购买的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通过薪原智勇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5,013,662 股,占公司股本的 1.64%,成交均价约为 4.063元/股(含交易费用),成交金额合计 60,987,569.66 元,剩余金额留作备付资金。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未进行融资,资金规模未超过《事业合伙人计划》规定的资金规模上限。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购买股票数符合《事业合伙人计划》中披露的标的股票规模,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公
司事业合伙人计划专户名下之日起计算,即 202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
本次事业合伙人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新义先生、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其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参加本计划而与本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外,本计划与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情况
薪原智勇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之前,薪原智勇未持有盾安环境股份;一致行动人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精工”)持有盾安环境 270,360,000 股股份、一致行动人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控股”)持有盾安环境 89,069,416 股股份、一致行动人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如山汇金壹号”)持有盾安环境 26,041,666股股份、一致行动人姚新义先生持有盾安环境 1,300,104 股股份,薪原智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盾安环境 386,771,186 股股份,占盾安环境股份总数的42.17%。本次增持后,薪原智勇持有盾安环境 15,013,662 股股份,占盾安环境股份总数的 1.64%;盾安精工、盾安控股、如山汇金壹号及姚新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未变化,薪原智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盾安环境 401,784,848 股份,占盾安环境股份总数 43.81%。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薪原智勇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出具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