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1-042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4、6、7、8、9 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新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东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78,350,2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500%。其
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59,429,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920,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062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920,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29%。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8,126,0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 22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 0 股;回避 0 股。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8,126,0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 22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 0 股;回避 0 股。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8,126,0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 22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 0 股;回避 0 股。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126,0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 22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 0 股;回避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96,655 股,反对 224,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51%。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78,126,0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 22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 0 股;回避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126,0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 22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 0 股;回避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96,655 股,反对 224,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51%。
7、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置海螺型材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126,0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 22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 0 股;回避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96,655 股,反对 224,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51%。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445,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64%;反对 8,904,7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36%;弃权 0 股;回避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16,100 股,反对 8,904,755 股,
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368%。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96,6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51%;反对 22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49%;弃权 0 股;回避 359,429,41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96,655 股,反对 224,2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51%。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