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合伙人计划(草案)
修订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以下称“本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并参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
2、本计划的对象涵盖公司职能中心、冷配业务、设备业务、热工业务、汽车热管理业务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符合事业合伙人资格的其他人员。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参与本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0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3、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计划拟视实际需要,通过合法方式进行融资;若进行融资,则自筹资金与融资资金比例不超过 1:1,具体金额及融资比例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融资资金的来源及比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
4、本计划购将在成立后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份。
5、本计划长期有效,本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本计划持股平台已取得相应数量公司股票之日起算。
6、本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本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方,代表本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7、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计划,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8、本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声 明......1
特别提示......1
目 录......3
释 义......4
一、本计划的目的......6
二、本计划的基本原则......6
三、本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6
四、本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7
五、本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9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计划的参与方式......10
七、本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10
八、本计划的管理模式......15
九、实施本计划的程序......20
十、其他重要事项......20
释 义
在本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盾安环境、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合伙人计划、本计 指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
划
事业合伙人计划草案、 指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草
本计划草案 案)》
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事业合伙人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盾安环境事业合伙人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盾安环境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委员会
《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办 指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管
法》、本计划管理办法 理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 指 盾安环境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1 业务单元 指 盾安环境冷配业务板块、设备业务板块、热工业务板块
各子公司和汽车热管理业务板块各子公司
持股平台 指 为执行事业合伙人计划而设立并持有盾安环境股票的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指 各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由盾安环境董事长担任
持有人 指 各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
标的股票 指 盾安环境股票
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第“七、本计划的变更、终止及
集中调整期间 指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之“(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确
定的符合本计划锁定期规定的每年不超过两次的集中
办理持有人及其权益变更的期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
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计划草案的部分合计数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一、本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盾安环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企业创始人、员工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与决心,建立以股权为纽带的共创、共担、共享的长效机制,增强公司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并参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事业合伙人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二、本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本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本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按岗位职级列入可参与事业合伙人计划的人员及通过资格评审可主动申请成为事业合伙人的人员,具体包括:
1、盾安环境职能中心高层(含高层管理人员、高层专业人员)、中层(含中层管理人员、中层专业人员);
2、盾安环境冷配业务板块、设备业务板块、热工业务板块各子公司和汽车热管理业务板块各子公司(以下简称“3+1 业务单元”)高层(含高层经营管理人员、高层专业人员)、中层(含中层管理人员、中层专业人员);
3、盾安环境 3+1 业务单元课长级(含课长级管理人员、课长级专业人员)经申请且通过评审的人员;
4、盾安环境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符合事业合伙人资格的其他人员。
上述 1 至 2 类人员中,若在盾安环境及其子公司和盾安环境关联方工作未满
两年或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经申请且通过评审可以参加本计划。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其中参加本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0 人,分别为董事长姚新义、董事兼总裁李建军、副董事长兼副总裁冯忠波、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江冰、董事蒋家明、监事章徐通、朱兴军、副总裁包先斌、童太峰以及财务负责人徐燕高。
四、本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一)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计划的资金规模预计不超过 1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计划拟视实际需要,通过合法方式进行融资;若进行融资,则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不超过 1:1,具体金额及融资比例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融资资金的来源及比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目前,拟参加本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合计自筹出资约 992.40 万元,占本计划总自筹份额的比例约 16.54%;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自筹资金拟认购总金额约 5,007.60 万元,占本计划总自筹份额的比例为 83.46%。
姓名 职务 自筹出资金额上限 自筹金额占本计划的
(万元) 自筹金额比例(%)
姚新义 董事长 250.00 4.17
冯忠波 副董事长兼副总裁 200.00 2.50
李建军 董事兼总裁 150.00 3.33
江冰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45.00 0.75
姓名 职务 自筹出资金额上限 自筹金额占本计划的
(万元) 自筹金额比例(%)
蒋家明 董事 45.00 0.75
章徐通 监事 22.40 0.50
朱兴军 监事 55.00 0.37
包先斌 副总裁 30.00 0.92
童太峰 副总裁 110.00 1.83
徐燕高 财务负责人 85.00 1.42
其他员工 —— 5,007.60 83.46
自筹资金上限合计 6,00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