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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7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8-026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4项、第6项-第11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星期一)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5日—2018年4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

15日15:00至2018年4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90 号智汇领地科技园B

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忠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东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3,617,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243%。其

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3名,代表5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383,529,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1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09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188,4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7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3,56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0股;回避0股。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3,56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0股;回避0股。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3,56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0股;回避0股。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56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0股;回避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139,924股,反对48,500股,弃

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83,56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0股;回避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56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0股;回避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139,924 股,反对48,500股,弃

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419,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7%;反对1,198,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3%;弃权0股,回避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990,233股,反对1,198,191股,

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64%。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56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0股;回避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139,924 股,反对48,500股,弃

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关联互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39,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反对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5%;弃权0股;回避359,429,4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139,924股,反对48,500股,弃

权 0 股,回避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置海螺型材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56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0股;回避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139,924 股,反对48,500股,弃

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56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0股;回避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139,924 股,反对48,500股,弃

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