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06,449,678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03,681,831 元。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06,449,678 股,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02,649,508 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306,449,678 股。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802,649,508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其他方式。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会会议决议。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
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被终止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 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统继续交易。 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外。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 其他权利。
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他义务。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