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调整后)》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包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本次调整后的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周春生、李易、费忠新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