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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8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18043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17

日发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8年5月3日发布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7日下午2:30-5:00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6日-2018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6日15:00

至2018年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科技中心大厦公司二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4,388,18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211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5,776,7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073%。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88,61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42%。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95,131,7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91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520,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88,61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042%。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54,360,68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22%;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2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95,104,2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7,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2、审议通过《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54,360,68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2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2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5,104,2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7,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3、审议通过《2017年度报告》及《2017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54,360,68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2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2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5,104,2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7,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4、审议通过《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54,360,68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2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2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5,104,2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7,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5、审议通过《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354,344,08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876%;4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13%;4,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5,087,6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4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4,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19,577,38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0.1772%;34,806,69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8216%;4,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0,320,93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078%;34,806,69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879%;4,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320,639,91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0.4770%;33,744,17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5218%;4,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1,383,46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274%;33,744,17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710%;4,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51,465,63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1753%;

976,03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754%;1,946,515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54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2,209,18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79%;976,03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0%;1,946,515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帝律师、欧阳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六、备查文件

    1、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