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1名激励对象授予528.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苏志国、章金刚、田莉军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