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7,499,982 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55,16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 7,499,982 股,即以 447,660,0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0 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1.50 元/10 股*447,660,018股/455,160,000 股=0.1475283 元/股(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75283 元/股。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本次
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时的公司总股本 45,516 万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所持不参与利润分配股份 7,499,982 股后的应分配股本 447,660,018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67,149,002.70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因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注销、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回购股份完成非交易过户等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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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回购专户股份不参与分配),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均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发放范围
(1)分红年度:2023 年度
(2)发放范围:股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1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东。
2、含税及扣税情况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 455,16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所持不参与利润分配
7,499,982 股后的股本 447,660,0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1.50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1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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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499,982 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84 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 08*****107 浙江省科技评估和成果转化中心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7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6
月 1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1.50 元/10 股*447,660,018 股/455,160,000 股=0.1475283 元/股(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75283 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 1809 号
咨询联系人:夏青华
咨询电话:0575-84138692
传真电话:0575-8488660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1 日